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9-01-07浏览人数:

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和工程的发包等业务,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盐都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一)盐都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1.区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镇(区、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区盐龙街道、盐渎街道、潘黄街道参照区直标准;

3.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建筑装饰、建筑物和构筑物加固改造、维修及其他依法进行的专业承包、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发包由各招标主体自行组织,具体发包方式依照《盐都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均进入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第五条  招标监管与审批

(一)招标项目实行会签报批制度。招标人须于招标公告发布前将项目的招标方案和相关资料报送区政府并提请区分管领导研究会签(样表格式附后)。项目及资金未纳入当年年初计划安排的不得实施,抢险救灾等其他特殊项目须经区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技术咨询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和盐都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核实,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项目控制价必须在招标前由区审计局预(概)算审计,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同上网公示;

(四)区公管办负责盐都区招标项目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应以合理报价、优良信誉、先进技术与管理水平参与竞争,招标人不得采用歧视性条款对待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公管办承担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职责,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招标人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委的资格,建立并负责管理评委库;负责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并对入选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招标投标项目的过程监督、备案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纠纷等。     

第七条  盐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区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场所,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交易办理;向招标投标活动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为市场管理、纪律监察、行业管理等行政机构对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实施管理提供条件。

第八条  区纪检、公安、公管、审计、住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建立交流督办机制,对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明确具体执行办法。

 

第三章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十条   招标项目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具备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等相关文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盐都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相关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平台统一版本,特殊专业工程招标未设版本的可自行编制。

第十四条  公告文件要求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应当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数据。施工、服务和货物除因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电子招标的除外。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招标人在开标前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可以委派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类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或者资格审查。招标人评委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下的招标项目组建项目评委库,日常考核管理按照《盐城市盐都区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参照《江苏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选用按照《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答复。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四十四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四十五条  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第四十六条  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区公管办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区公管办。

第四十九条  区公管办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异议答复有问题的,可以向区公管办提出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第五十一条  区公管办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投诉处理期间,区公管办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区公管办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二)对于招标人,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取消其列入评标专家库的资格。

(四)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取消其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入库资格。

第五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区公管办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第五十五条  区公管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条例中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区公管办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应通过而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由有权机关对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公管办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公管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或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十条  中介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区公管办取消其一定期限内中介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名录库入库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由区公管办公示其串通投标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参与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未中标的,公示期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盐都区内交通、水利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执行,《盐都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都政发〔20011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的暂行规定》(都政办发〔200728号)《盐都区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试行意见》(都政办发〔201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盐都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2.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3.相关概念定义

4.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附件1

 

盐都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指本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投(融)资或控股的项目,且项目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具体包括:

(一)区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镇(区、街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高新区盐龙街道、盐渎街道、潘黄街道参照区直标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建筑装饰、建筑物和构筑物加固改造、维修及其他依法进行的专业承包、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应当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工作高效、权力制衡和监管有力。

第五条  各镇(区、街道)纪委(纪工委)、机关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发包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及所辖范围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2)制定限额以下工程发包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则、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3)审查批准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方案(包括项目申请、交易方式等);

4)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该项工作并成立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限额交易办公室),镇(区、街道)限额交易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村镇办内,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和发布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各单位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2)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3)负责做好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4)维护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做好评审现场管理等服务工作;

5)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6)负责统计交易数据;

7)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纪委(纪工委)、机关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限额交易办公室的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

第十条  限额交易办公室应建立统一、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报价、评审、档案室等功能,并配备有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监控摄像机等必要的办公和监控设备。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交易应统一进入限额交易办公室进行。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交易前的批准工作。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应严格按照《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必须具备交易所需的技术资料。工程施工项目应当提供正式的设计图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价格控制。工程施工项目应加强预算编审管理,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盐都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名录库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必须在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政务公开栏、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项目发包交易应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四种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方式必须经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后(党〔工〕委、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交易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公开招标,一般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

(二)询价,材料、货物规格及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交易项目采用询价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项目: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响应单位不得少于3家。

(四)单一来源。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项目: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第十九条  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交易一般应按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交易申请。建设单位向所在限额交易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审批表》,明确交易方式、资格、范围等内容,由限额交易办公室报交易领导小组审批。申报材料需附相关审批手续、图纸、预算等技术资料。材料不全的,限额交易办公室应要求其补充。

(二)确定交易方案。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交易方式,并在限额交易办公室协助下完成公开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制定。公开招标、询价、谈判文件应报交易领导小组同意、纪委(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三)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在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政务公开栏、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保证金收缴。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价的2%(询价、竞争性谈判项目参照执行);建立履约保证金专户,用于履约保证金的收退,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价的5%,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后一周内退还。

(五)报价。建设单位应在文件中注明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公布各响应单位的报价。报价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并主持,纪委(纪工委)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报价过程应有专人记录。

(六)评审。限额以下交易项目,由交易领导小组、建设单位、限额交易办公室、相关专家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公开招标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响应单位的资格、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成交候选人,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报告,推荐合格的成交及排名顺序,当候选人出现并列时,应由建设单位当场抽签选定第一成交候选人。

(七)公开招标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八)交易结果公示。建设单位在成交候选人确定之日起3日内应当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在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政务公开栏、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九)交易结果公告。成交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十)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与成交单位依法及时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和安全合同,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及成交单位的投标文件一致,并填写《合同备案表》。合同及《合同备案表》应报限额交易办公室、交易领导小组备案。

(十一)资料归档。交易完成后,限额交易办公室应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随时备查。

第二十条  响应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限额以下项目发包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响应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单位异议答复有问题的,可以向限额交易办公室、交易领导小组进行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纪委(纪工委)、机关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发包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暗箱操作、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虚假变更等行为的,按《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和履约过程中,响应单位、中介机构和公开招标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交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公管办报告。区公管办调查核实后,应限制其交易或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区公管办应加强对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限额以下项目发包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做好相关的制度制定、咨询培训、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执行限额以下项目发包交易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区纪委执纪问责,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盐都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都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盐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级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版本适用市版本。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 “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招标文件需评审的要素(报价和其他非价格因素)进行量化、评审记分,以标书综合分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或者特大型工程。

第六条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评审方法(见本办法第十一条)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方法

第七条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施工项目。

第八条  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审要点、评审办法及相应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独立评审。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分为合格制和打分制。

1.合格制。仅对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招标项目要求进行定性判断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打分制。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汇总后作为相应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建议页数 2-5 页);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建议页数2-4 页);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建议页数 5-10页);

4.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建议页数 6-12 页);

5.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建议页数 15-28 页);

6.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建议页数 6-15
页);

7.BIM 等信息技术的使用;

8.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其中评审要点68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一般不超过80页(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具体篇幅(字数)要求及扣分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招标的工程均不得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其评审因素和标准如下:

(一)投标报价评审(≥82分)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对进入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10分)

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见第八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的,该项评分分值不得超过 2 分。

(三)投标人业绩(≤1分)

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其类似工程执行附件一第3条的相应规定)进行加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

(四)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2-6分)

招标人选择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的,其评审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或者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发包价由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率计算〔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 610%,安装、装饰及幕墙工程 616%,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 716%,市政工程 718%,园林绿化工程 720%,其他工程 612%。招标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上述下浮比率作适当动态调整〕。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 招标人按照以下方法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各项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 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场公布。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报价评审方法

以有效投标文件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 (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 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 时,剔除最高报价 (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A×K K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 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第十二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型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类似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等见附件3的相关定义。

 

 

附件3

相关概念定义

 

1、工程分类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0 万元-10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0万元-50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0万元-20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0 万元-1000 万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规模以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2、技术复杂工程

1)房屋建筑: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单跨跨度 39 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 10 万平米以上建筑物;75 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上的高耸构筑物;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 50%以上)工程;按五星及以上标准设计的宾馆;大型仿古建筑(单体面积 1000 平米以上) ;音乐厅、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等新型技术建设的房屋建筑。

2)市政工程: 断面面积超过 25 平米以上或单洞长度 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单跨 45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直径2米以上的大口径顶管工程、 15 万吨/日以上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 25 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垃圾处理场、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综合管廊、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 50%以上)。

3)轨道交通区间车站主体、轨道铺设、监控信号安装、智能化等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

4)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各类实验(检验)室工程。

5)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采用曲面幕墙、爆破拆除、建筑物平移、金库、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型网架工程等, 以及经 5 名以上专家论证确定的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上述 “工程分类”、“技术复杂工程”仅用于招标投标环节,“技术复杂工程”指标段特征符合上述规定;其表述“以上”均包括本数。

3、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高度、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与招标工程相类似。

设置同类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只能设置不超过 2 个量化指标。其中面积、造价量化规模指标,大型及以下工程、技术复杂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 80%,特大型工程不超过6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

2)“类似工程”期限一般不得低于 3 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一般为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及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量化指标及期限。

4、在建工程

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 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 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附件4.docx